由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百代”销售“原始股”案,经该市中级法院21个月的漫长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并各处罚金250万元。三被告人对此判决不服,已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5月19日,宁波市检察院以利百代公司及陈宗纬等三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趁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招商引资之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并让他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自己设立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等三被告人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和副总经理。该公司成立之初,三被告人即通过南京聪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未上市的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圣威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科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股票,并与南京聪泰投资管理公司确定每股对外销售价格及内部交割价。
利百代公司业务员在推销股票时,均称这些未上市公司前景很好,其股票短期可上市,属于原始股,利润将十分可观。至2004年11月底,陈淳中等3人以每股3至4元不等的价格,向216人销售了上述公司股票1888500股,总金额达657万余元,因这些股票的内部交割价仅为每股1.7元至2.4元,这伙人从中非法牟利240余万元。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利百代公司从事该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决定。但该公司仍未停止对上述股票的销售经营。 |